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专门规范跟帖评论服务的管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今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跟帖评论作为网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二是适应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范化的需要。跟帖评论服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不良现象,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需要依法加强治理。三是适应促进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的需要。跟帖评论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传播平台的“标配”,新形式新功能不断涌现,日益成为广大网民互动交流、表达意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需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发展。 问:《规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过程中,依据适用于跟帖评论的上位法相关条款,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用户行为规范、网站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对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四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作出规定。第五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六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自律作出规定。第七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舆论作出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主要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用户管理、开展信用评估作出规定。第十条,主要对建立公众投诉和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主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十三条,对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履行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二是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三是强化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同时,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 问:《规定》对网站落实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规定》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对网站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落实实名制要求。《规定》明确网站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二是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因此本《规定》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表述。三是建立先审后发制度。《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建立先审后发制度,目的在于推动网站负起管理责任,当好跟帖评论的“把关人”,维护跟帖评论良好生态。四是加强弹幕管理。弹幕日益成为网民尤其是年轻网民网上交流的重要方式,为维护弹幕正常秩序,防止在弹幕环节传播违法违规信息,《规定》要求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五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网站要建立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要求处置的是违法信息,也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六是技术保障措施。《规定》明确网站要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理能力。七是加强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网站审核编辑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与服务规模相适应,以解决审核人力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八是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总之,落实网站在跟帖评论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关键是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问:《规定》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除强化网站主体责任外,《规定》还对属地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二是进行安全评估。《规定》明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属地传播平台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三是开展信用评估。《规定》明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开展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四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约谈、要求整改。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网络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表述。《规定》秉持简便原则,在条文中明确了“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原则,对具体处理措施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