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6-11-30 00:00:00  发布人:admin 

全校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122日,教育部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在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北京大兴)设立主会场。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10:00-10:05,升旗仪式。(210:05-10:15,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晨读活动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章节,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和学校通过网络直播,同步跟读。(310:15-10:20,中小学生合唱专门为宪法日创作的歌曲——《宪法伴我们成长》。(410:20-10:30,公布全国宪法演讲比赛获奖情况并颁奖。(510:30-10:50,全国宪法演讲决赛各组第一名进行宪法演讲。(610:50-11:00,教育部领导讲话。

2.认真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12210:00-11:00,校团委组织学生代表在招生办大厅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同步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招生办配合。招生办大厅led屏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https://www.qspfw.edu.cn)。党委中心组在三楼会议室同步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

3. 122-8日,各党总支组织学生开展一次晨读宪法活动(晨读内容附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加强新闻宣传,扩大活动的影响,营造学宪法、尊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在组织宪法学习活动时,要安排好拍照和录像(用手机即可),宪法学习日后,请将活动情况形成总结,附带相关的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于201612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单位+宪法教育材料)传至宣传部。联系人:陈奇,电话:86656323,邮箱:zzcjxcb @163.com

附件: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20161130

 

主题词:主题教育     宪法日      通知

 

附件:

2016年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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