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校园宣传与活动管理规定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文明高雅、和谐整洁的校园环境,营造优良的育人氛围,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宣传活动是我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气氛营造、形象塑造、信息传播等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培育合格人才、创建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文化环境因素。各单位要从展示高水平大学应有风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校校园宣传活动管理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服务师生”,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精神文明氛围和人文意境,更好地适应我校事业发展、文化建设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品是指由校内外各单位和各学生组织为举办活动、开展宣传而在校内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临时悬挂、张贴、布置、发放、经销的各种宣传物、纪念物、文化品等,含标语横幅、橱窗、展板、广告(包括商业广告)、海报、宣传栏、电子屏、印刷出版品、摄影作品等。
第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管理审批单位。各单位布置宣传品应至少提前1—3天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审批表见附件),未经审批的宣传品一律不得制作和布展。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严格校园宣传活动和宣传品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实行宣传品布置审批登记备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校内各单位宣传品内容及布置时间、地点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各学院(部)团总支、学生会、院级社团宣传品内容及布置时间、地点由所在党组织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查;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宣传品内容及布置时间、地点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查。
3.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布置、发放、经销宣传品,如确需进行上述活动,须由与其合作或者为其提供场地的校内单位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以下事项可以申请悬挂布置标语横幅、展板等宣传品:
1.为党和国家、省、市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2.为学校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3.庆祝重要节日;
4.校内各单位宣传所举办的重要活动;
5.宣传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6.其它经批准的内容。
第八条 严禁悬挂、布置有下列情况和内容的宣传品;
1.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攻击党和政府的;
2.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低俗的;
3.纯商业广告性宣传的;
4.涉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品内容要健康、用语要准确,制作要美观、布展要规范。学校总务处为校内主干道和重要公共场所标语横幅悬挂具体工作负责单位,各单位标语横幅悬挂工作须与该单位协商进行,原则上由该单位人员负责在审批指定地点悬挂,不得自行悬挂;总务处也不得制作、悬挂和布展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的标语横幅等宣传品。标语横幅悬挂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引发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秩序。悬挂期间,总务处和各具体宣传单位要加强巡视,保持标语横幅的完好性对于残破变形标语须及时清除。全校性活动的宣传标语横幅悬挂期不超过10天,各二级单位悬挂的宣传标语横幅不超过5天,活动结束时应及时拆除。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橱窗报栏的管理工作,做好橱窗报栏布展的整体规划。橱窗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整体要求,突出特色和亮点,内容丰富健康,形式美观多样,要保持橱窗报栏的整洁,做到玻璃明净,照明完备,无覆盖物,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每学期至少更新2次)。各单位在户外新建橱窗报栏以及在橱窗报栏发布商业广告等活动要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的审批、宣传内容的审核把关和督查通报工作;保卫处、总务处负责校园巡查,大型展品布展地点审核安排等工作,负责及时拆除违规、非法宣传品,杜绝违规广告和宣传活动进校园。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郑州财经学院学校校园宣传与活动审批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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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党和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学校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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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宣传载体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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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1.横幅2.竖幅3.桁架4.宣传板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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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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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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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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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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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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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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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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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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