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财经学院关于加强形势报告会及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的办法
日期:2022-07-08 14:06:35  发布人:党委宣传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和省委高校工委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五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责任要求,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我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学生社团需请校外领导、专家、学者来我校坐报告或研讨、讲座的,凡内容属自然科学的,报经校教务处审批;除此之外,凡属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的报告会、研讨会及讲座的,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审批的外请领导、专家、学者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一律不准举办。

    第八条 对在形式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中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影响。对在自然科学学术报告中出现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既要报告教务处,也要报告党委宣传部。造成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把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纳入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网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对非法和错误观点的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和封堵,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十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凡拟请校外领导、专家、学者来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单位及部门,须在OA系统发起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申请,流程归档后打印并盖章,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负责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学校、学校各单位,以及挂靠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组织这类活动,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来访等。

    第十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校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十三条 我校人员有被校外单位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外出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错误观点,不予批准举办。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六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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